公司为国内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分别由10位股东投资50万元组成。
今年公司分别向两位股东各借入流动资金200万元,共计400万元。计入其它应付款,请问这两笔借款是否可以转入资本公积?(做为这两位股东的投资款)公司创立至今都没有分配过利润,这两笔借款(或是投资款)是否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呢?
(我理解这两笔借款或叫投资款可以转增资本公积!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这两位股东的资金来源感兴趣?!如果这两位股东无法证明自己投入公司的这两笔款已交纳税款,那么他们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对公司而言没有什么影响!公司没有分过红,不存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不知我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