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中拆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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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25 13:08
- 提问者网友:绫月
- 2021-07-24 17:24
网上资料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拆迁必须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怎么理解呢,简单的说,就是拆迁以后,被拆迁人不论是置换产权也好,还是货币补偿也好,必须要比拆迁以前更好,而不能是更差,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就是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就坚决不签协议)
以上内容是我在网上看到的,我想知道是《物权法》哪一条规定的。
我查询了《物权法》的第42条,只是讲“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网上的那个文章有没有根据?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7-24 17:31
这里指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应当理解为其所居住的物质条件与原先的差不多。但不表示一定要比原先的大。如果按有关规定来说,因各地要求的每人居住面积最低数量不一问题,那么,拆迁时就必须至少得不低于这个标准。而原先居住面积超过标准,就不应低于原居住面积。这个指物质上条件或者说是面积上的要求。但原先居住条件有很多是便利的。那就无法保证。如拆迁后进行补偿时极有可能不在原地安置。自然存在生活便利,位置差异问题,而如果以此与原先不符而要求相符的话,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了。
因此,此居住条件目前仅指物质(或硬件)条件了,不含软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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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7-24 19:04
我觉得“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应当这样理解:在现有的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与当地剧名相当的居住条件。
- 2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7-24 17:46
所谓的保障居住条件就是最少要等于原来的居住条件。意思就是大于或者等于,要是少于的话那肯定是违背物权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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