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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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中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2 51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3 5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改变前后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并未有实质性的变化,而是收入确认与否的变化。新的准则体系下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成本,核算利润,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三、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过去将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为未交增值税。月末要将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在缴纳时,区分是缴纳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的增值税。本月缴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月尚未缴纳或多交的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中:若为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为多交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缴纳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而在新的准则体系下,不再包括未交增值税部分,在缴纳时也不再区分是本期还是上期的增值税,一律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
例2,甲公司2007年5月份缴纳增值税共500 000元,其中应缴增值税额为600 000元;2007年6月缴纳增值税800 000元,其中本月应交增值税额为600 000元,上月应交增值税额为100 000元,多交了增值税100 000元。
旧的会计处理为: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 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00 0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 000
而新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变化之后更为简单、明了,核算更清晰而且更加合理,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