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聘一家厦门的餐饮店上班,去应聘的时候是应聘长期的,那时接待我的主管脾气印象都给人感觉不错,讲好工资是1200,可是三天试用期一过,就毛病一堆,有时服务员做到让他不满意他骂人是不漏脏,而且形象也很糟糕,做了半个月,发现没办法继续下去,所以有根老板透个底 希望能让主管体谅下我们下属。就继续坚持20多天,有次有位服务员和主管吵起来了,开会的时候我们主管就骂了,说爱做不做,不做就抵辞职书,下个月就滚蛋。我们实在没办法做了,我就抵了辞职书,打算等下个月批了,可是,辞职书一递,主管就问我什么意思,还说,他也是打工的,说我应聘又是长期现在还没满一个月就要辞职,不合情理,我说,我下个月走,我提前递给你又一个月的反冲期,。
可是第二天我去上班时,老板娘就叫我不用上班了,等下结工资。等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就在这一个小时内立了新规定说,应聘长期,没做到一年的就按短期工一个月1050元算,而且长期押金是600,短期是扣500,
我做了40多天,就领了一个357 元。押金就这样被死扣了。
走的时候,老板娘就说了句,她是算不明原因离职吧!
没签合同,老板怎么说就怎么算,都不知道怎么处理。难道就真的这样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