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是身份不明的,为什么不需要检察院提供补充材料?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6 06:33
- 提问者网友:流星是天使的眼泪
- 2021-01-25 13:08
这个是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的,根据《形事诉讼发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其中(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而其中又包含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那为什么如题不需要再补送?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1-25 14:21
只要是这个人犯罪了,并不需要知道他到底是谁吧,哈哈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1-25 15:37
在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检察院仅仅是批捕与公诉机关,而非侦查机关。既然他们不是侦查机关,要求他们去提供关于侦查的补充材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各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原则的体现。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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