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大型企业,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报告出差在外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帐目做的漂亮些。总经理将这项工作交给了总会计师。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的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对外报出。第二年,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对相关人员做了行政处罚。在听证会上,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根据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