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派遣工变成劳动合同工,劳动合同变更,之前工龄不叠加,是否可以告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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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3 00:48
- 提问者网友:一抹荒凉废墟
- 2021-02-12 15:29
在2007年的时候我作为(丙方)和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甲方派遣我去(乙方)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劳务工作,一直工作至今2017年1月17日,这10年内我陆续与甲方前前后后共签订了4份合同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签订至2017年5月31日。但是这几天(乙方)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却来找我说,要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解除/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但是乙方与我签订的合同中有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提到把我之前在甲方那的工作年限也算入与乙方的工作年限中,但是是从2015年算起,也就只有2年的工龄,但是我2007年就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了,工龄最少也要10年了。我并不想与乙方签这份合同,我是否能要求赔偿?并且乙方给我的这份劳动合同连下方页数都没有。我该怎么办?我可以去告他们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2-12 16:50
解除劳动关系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时, 会按你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的,用人单位所用的做法,法律并不认可的,工龄继续计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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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2-12 17:00
派遣合同不算工龄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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