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个小区收费问题??
-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5-14 08:17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雾月
- 2021-05-14 09:02
按规定超过15分钟就是要收费的!如果你是长时间逗留~你是理亏的!
小区物管也是以人为本丫~方便你短时间进出办事,时间长了收取相关费用应该是常识问题!请你也理解他人!本来蹭停~占小区公共用地就是你的不对呀!
- 1楼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5-14 09:12
停放车辆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车场往往需要有人专业管理,保护停放汽车的安全,与车主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支付保管费用。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享有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单位。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单位。但小区物业既没有提供场地,也没有为车辆提供保管服务,额外收取停车费,就显得十分不合理。 福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一直在关注小区停车问题。他也认为,小区“停车费”收得没道理,他说:“小区公共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物业公司无权以土地使用费的名义收取停车费。”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保管车辆的合同关系,他说:“根据《合同法》,保管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并于保管物交付后生效,但业主如未要求保管其车辆,则保管合同成立无从谈起。” 此外,他还认为,物业公司本来就该管理好业主的车辆,因为业主所缴纳的物业综合管理费,已经包含了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的管护费用,业主的私车显然属于业主财产的一部分,物业公司无权另行收取管护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个人解释:该解释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是指公共区域之服务,好象不包含业主财产安全保管!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此类问题的条款如下: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