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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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11 23:23
- 提问者网友:蓝琪梦莎
- 2021-11-11 14:05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11-11 14:45
(1)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3)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担保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不能对耕地行使抵押权。因为,担保法规定,耕地不得设定抵押,所设抵押无效。
(5)丙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6)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7)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
(8)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
(9)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即使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2年内,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
(10)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以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
(11)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
(2)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3)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担保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不能对耕地行使抵押权。因为,担保法规定,耕地不得设定抵押,所设抵押无效。
(5)丙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6)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7)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
(8)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
(9)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即使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2年内,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
(10)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以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
(11)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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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11-11 16:03
1、甲向乙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到期拒不归还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偿还。
2、丁提供抵押担保的,要以抵押物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丙提供保证担保的,要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有丁的抵押担保,所以,丙的保证责任范围为除抵押担保价值之外的债务数额。
2、丁提供抵押担保的,要以抵押物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丙提供保证担保的,要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有丁的抵押担保,所以,丙的保证责任范围为除抵押担保价值之外的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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