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答案:3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1 22:29
- 提问者网友:那叫心脏的地方装的都是你
- 2021-05-11 12:06
我于1980年12月1日分配到潮阳市运输总公司凌源分公司客运站工作,2002年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买断)为股份制企业,2003年改称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有限公司,公司改制时与继续聘用的职工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单方以年满45周岁为由终止合同,不给任何待遇,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你哪知我潦倒为你
- 2021-05-11 12:26
1、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续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你可以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你的情况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只能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合同不到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就与改制有关了,换句话说就与你的工作年限有关了。这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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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5-11 14:18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的。
- 2楼网友:狂恋
- 2021-05-11 13:27
单位给出的解聘合同理由不成立,法律没有这么规定,属于无效或者说是违法行为。
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者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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