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20×6年9月甲企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科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6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 000万元,项目期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 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
经审核,20×6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甲企业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7年10月和20×8年10月支付30万元和40万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递延收益 300 000
(2)20×7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益 25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 000
(3)20×8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第2个步骤中的25000是怎么算出来的啊
政府补助的对象常常是综合性项目,可能既包括设备等长期资产的购置,也包括人工费、购买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化支出的补偿,这种政府补助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企业取得这类政府补助时,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政府常常只补贴整个项目开支的一部分,企业可能确实难以区分某项政府补助中哪些与资产相关、哪些与收益相关,或者对其进行划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或成本效益原则。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整项政府补助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收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例3】按照有关规定,20×5年9月甲企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5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项目期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
经审核,20×5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甲企业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6年10月和20×7年10月支付30万元和40万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递延收益 300 000
(2)20×7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益 25 000=(300 000/12)
贷:营业外收入 25 000
(3)20×8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第二步骤的25000是由于实际07年政府贴1年息为30万 分配到每个月得到25000
最后08年10月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是补偿已发生的费用
而是你的投资项目已经完成 政府的贴息不用再通过递延收益核算 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