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种权利是否属于平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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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3 15:46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2-02 15:28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种权利是否属于平行的关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2-02 16:22
这两种权利并不是平行的关系。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权利;追索权实际上是属于票据权利中的第二次请求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追索权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获得实现或者已经没有必要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才可以行使,使其行使顺序处于付款请求权之后,因此追索权又可以被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或者是从票据权利。另外《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也对此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佘樂
- 2021-02-02 16:33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其他付款义务人是参加付款人、参加承兑人、担当付款人等。票据债权人在向前述债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已为清偿,而对另外的相对人再行使追索权,称为再追索权。追索权虽然在有其他法定原因(如不获承兑、破产宣告)时,也可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但在原则上是为票据不获付款时而设立的票据权利,一般应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同时,追索权的行使,不仅是为了追回票据金额,而且在支付内容上增加了有关费用,例如票据金额利息、作成拒绝证书的费用等,因此,又被称为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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