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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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19 13:39
- 提问者网友:我的未来我做主
- 2021-11-18 21:28
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全文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者煙囻
- 2021-11-18 22:12
: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30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的精神处理。根据前述纪要第12条规定,该纪要不具有溯及力,在其发布前,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发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该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故本案利息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在内,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至前述纪要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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