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承租人过世,同住人协商不一致,不变更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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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0 09:14
- 提问者网友:無理詩人
- 2021-03-09 15:40
使用权房承租人过世,同住人协商不一致,不变更行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七十二街
- 2021-03-09 16:53
不变更,承租人就还是过世的人名字,最好去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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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鱼忧
- 2021-03-09 18:00
请问这份承诺书应如何书写才具有法律效应?以便在这个期限后执行承诺. 你父亲把什么时候同意更换房主的意思表达清楚,再到公证处公证就行了. 不更换的话会有什么问题么? 你父亲过世后,可改成你为房主,也可改成他的新配偶为房主,且在法律上优先他的新配偶 上海使用权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应如何变更新承租人? 作者 杨欣 来源 白杨律师网 浏览 39 发布时间 09/12/26 本文所称“使用权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述条文可以这样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如果其他人要成为该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个条件必须具备其一: 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该条件较好理解,即必须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户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须是“本处”的。所谓“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在沪房地资公[2000]98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中解释:“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该条件实际上是前一条件要求的放宽,即无“本处”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成为新的承租人。 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关于“承租人”变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对此进行了明确: 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其二、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当然,如当事人对出租人关于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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