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四级三省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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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1 00:18
- 提问者网友:棒棒糖
- 2021-02-10 01:18
晚清四级三省制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2-10 01:39
主要为:刑部改为法部,专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并配置总检察厅。司法审判程序实行四级裁判所、三级审判的制度(即人们通常所称四级三审制)。
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三级审判制度规定:初级审判厅收审笞杖罪、无关人命之徒罪及200两银价以下的民事讼案,审判后可自行拟结,按目造册,已关押的报告法部、大理院,未关押的详付执法司,以备考核。
如遇判决不服,可上诉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高等审判厅为终审,亦即第三审。
地方审判厅收审自徒流至死罪案,及银价值200两以上的民事诉讼案,审讯后拟定罪名,凡死罪案和在押的流徒案,分报法部、大理院,未在押的流徒案详付执法司再转法部,如不服判决者,可上诉至高等审判厅为第二审,再不服,还可上诉到大理院为终审。
大理院是全国最高裁判机关。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呈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称:“嗣后凡宗室、官犯及抗拒官府并特交案件应归其专管,高等审判厅以下不得审理。”此外,在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原有的秋审、朝审、热审等清朝固有的审判制度一并废除。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6303832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机构职责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
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
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
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三级审判制度规定:初级审判厅收审笞杖罪、无关人命之徒罪及200两银价以下的民事讼案,审判后可自行拟结,按目造册,已关押的报告法部、大理院,未关押的详付执法司,以备考核。
如遇判决不服,可上诉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高等审判厅为终审,亦即第三审。
地方审判厅收审自徒流至死罪案,及银价值200两以上的民事诉讼案,审讯后拟定罪名,凡死罪案和在押的流徒案,分报法部、大理院,未在押的流徒案详付执法司再转法部,如不服判决者,可上诉至高等审判厅为第二审,再不服,还可上诉到大理院为终审。
大理院是全国最高裁判机关。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呈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称:“嗣后凡宗室、官犯及抗拒官府并特交案件应归其专管,高等审判厅以下不得审理。”此外,在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原有的秋审、朝审、热审等清朝固有的审判制度一并废除。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6303832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机构职责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
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
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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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2-10 04:15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2113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5261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4102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1653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回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清沿明制,以六部尚书任天下事,其上先后有议政王大臣会议、上书房、军答机处。
- 2楼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2-10 03:26
主要为:刑部改为法部,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37373661专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并配置总检察厅。司法审判程序实行四级裁判所、三级审判的制度(即人们通常所称四级三审制)。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三级审判制度规定:初级审判厅收审笞杖罪、无关人命之徒罪及200两银价以下的民事讼案,审判后可自行拟结,按目造册,已关押的报告法部、大理院,未关押的详付执法司,以备考核。如遇判决不服,可上诉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高等审判厅为终审,亦即第三审。地方审判厅收审自徒流至死罪案,及银价值200两以上的民事诉讼案,审讯后拟定罪名,凡死罪案和在押的流徒案,分报法部、大理院,未在押的流徒案详付执法司再转法部,如不服判决者,可上诉至高等审判厅为第二审,再不服,还可上诉到大理院为终审。大理院是全国最高裁判机关。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呈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称:“嗣后凡宗室、官犯及抗拒官府并特交案件应归其专管,高等审判厅以下不得审理。”此外,在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原有的秋审、朝审、热审等清朝固有的审判制度一并废除。
- 3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2-10 01:47
主要为:刑部改为法部,专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并配置总检察厅。司法审判程序实行四级裁判所、三级审判的制度(即人们通常所称四级三审制)。
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三级审判制度规定:初级审判厅收审笞杖罪、无关人命之徒罪及200两银价以下的民事讼案,审判后可自行拟结,按目造册,已关押的报告法部、大理院,未关押的详付执法司,以备考核。如遇判决不服,可上诉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高等审判厅为终审,亦即第三审。地方审判厅收审自徒流至死罪案,及银价值200两以上的民事诉讼案,审讯后拟定罪名,凡死罪案和在押的流徒案,分报法部、大理院,未在押的流徒案详付执法司再转法部,如不服判决者,可上诉至高等审判厅为第二审,再不服,还可上诉到大理院为终审。大理院是全国最高裁判机关。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呈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称:“嗣后凡宗室、官犯及抗拒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37373564官府并特交案件应归其专管,高等审判厅以下不得审理。”此外,在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原有的秋审、朝审、热审等清朝固有的审判制度一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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