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失业保险,公司签了一个证明,说此证明只用于办理失业保险,不涉及其他任何劳动纠纷,会对我不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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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9 14:54
- 提问者网友:活着好累
- 2021-03-09 05:59
为办理失业保险,公司签了一个证明,说此证明只用于办理失业保险,不涉及其他任何劳动纠纷,会对我不利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老序
- 2021-03-09 07:25
员工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是需要开具员工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此证明会为单位带来风险,所以单位才会说此证明只用于办理失业保险,不用于其他劳动纠纷。对员工本人是没有不利影响的。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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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3-0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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