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是怎么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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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02 09:32
- 提问者网友:了了无期
- 2021-11-01 13:22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是怎么追究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等灯
- 2021-11-01 14:09
那么发生了违约情形违约责任主要是以下这些:1、定金:双方可以约定合同金额分之二十以内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定金不予返还;2、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3、违约金: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应该在二者中选择一个比较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4、赔偿实际损失:在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在定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对于逾期付款、交房等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双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按逾期的时间长短每日计算一定标准的违约金,这样,逾期的时间越长,违约的行为越严重,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越重。如果只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逾期一天和逾期一个月甚至更长就没什么区别,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那违约者恐怕宁可再拖更长时间。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逾期付款、交房等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双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按逾期的时间长短每日计算一定标准的违约金,这样,逾期的时间越长,违约的行为越严重,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越重。如果只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逾期一天和逾期一个月甚至更长就没什么区别,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那违约者恐怕宁可再拖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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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11-01 15:51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是追究方法;可以在合同中专门列出一条违约责任,具体约定违约的形式和灯管处罚的方式,没有单独固定格式,要把握的原则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对等,违约责任与损失相当。从该房款应支付之日起满两年,即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时间开始计算2年
- 2楼网友:鱼芗
- 2021-11-01 14:46
概要:二手房买卖合同订金违约违约金双倍定金赔偿责任
甲与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价80万。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定金8万元,若甲违约则乙有权没收定金,若乙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在合同中又设置违约责任一条,约定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房价的百分之五(4万)的违约金。后甲按约定交付房款,由于房价飞涨,乙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延房产过户时间,不办理过户手续。后乙说不卖了,因为此时该房屋价格已升值到约100万。
在本案中,甲作为守约方,有两种选择,第一是继续坚持双方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第二是不再坚持继续履行,要求返还购房款,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充分赔偿自己所受损失。
第一种方法法律关系较简单,因为除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外,都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必要时可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定金和违约金两种责任,甲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来追究。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所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守约方获得违约金或双倍返还的定金后,还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呢?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本身就是获得了损害赔偿,如果还不够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则只可以要求违约方再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的损失。
我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第一,违约责任的设置是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首要的、基本的目的。我国大部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都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作特别规定的。第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也表明违约方的责任在于,他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多少损失,就赔偿对方多少损失。所以,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就已经是在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了,若还不能够弥补损失,则应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甲与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价80万。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定金8万元,若甲违约则乙有权没收定金,若乙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在合同中又设置违约责任一条,约定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房价的百分之五(4万)的违约金。后甲按约定交付房款,由于房价飞涨,乙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延房产过户时间,不办理过户手续。后乙说不卖了,因为此时该房屋价格已升值到约100万。
在本案中,甲作为守约方,有两种选择,第一是继续坚持双方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第二是不再坚持继续履行,要求返还购房款,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充分赔偿自己所受损失。
第一种方法法律关系较简单,因为除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外,都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必要时可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定金和违约金两种责任,甲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来追究。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所以,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守约方获得违约金或双倍返还的定金后,还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呢?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本身就是获得了损害赔偿,如果还不够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则只可以要求违约方再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的损失。
我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第一,违约责任的设置是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首要的、基本的目的。我国大部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都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是作特别规定的。第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也表明违约方的责任在于,他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多少损失,就赔偿对方多少损失。所以,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就已经是在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了,若还不能够弥补损失,则应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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