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刚刚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协议(仅仅只有事业单位和我双方的签名和盖章,学校方面既无签名也无盖章,而且也不知道这件事)。在个人应聘意见中,我被要求写“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报到工作,愿意支付1000元招募成本”。
现在我不想去这家公司,我想问问:
1.该协议生效吗?
2.如果我和该公司说我不愿意来,是否算毁约?并且对方有无权利让我支付上述1000元招募成本?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刚刚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协议(仅仅只有事业单位和我双方的签名和盖章,学校方面既无签名也无盖章,而且也不知道这件事)。在个人应聘意见中,我被要求写“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报到工作,愿意支付1000元招募成本”。
现在我不想去这家公司,我想问问:
1.该协议生效吗?
2.如果我和该公司说我不愿意来,是否算毁约?并且对方有无权利让我支付上述1000元招募成本?
该协议有效
如果你不来的话公司有权利叫你支付成本!
但是有几点可以不用支付!
一: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叫员工从事非合同规定的工作!
二: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叫员工从事有生命危险的工作等等
如果你不去上班的话,自己认为有不支付成本费的原因的话,与用人单位产生纠分的话,
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
不服劳动部门仲裁的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真不想干的话,就不停的请病假请事假呀...
让他开除你不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