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9年与房客签订整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押一付三),到期时间为 2010年8月31日,但是我觉得房费需要增长,于8月15日之前与之协商。我的母亲 曾与房客母亲口头协商为每个月从1000涨到1500,事后我觉得不妥,我再与房客 进行协商决定每个月1600,但对方提出2010年9月开始前三个月租金为1200,我 表示不同意,后想到一朋友求我帮其找工作,就想到这个房客可能有能力帮忙, 于是我同意了他2010年合同开始日起前三个月租金为1200,但是作为代价或者交 换对方必须帮我的朋友找到工作,达成口头约定我们签订了2010年的房屋租赁合 同,租金为每个月1600元!合同签订后3-4天房客付了前三个月的房租3600和一 些租房的其他费用(有线电视 水费)(同事我给他签了一个房租收条) 房客确 实帮忙联系了一个面试,我的朋友去了,但结果却是失败,我觉得是房客在敷衍 我,于是我决定不需要房客帮我这个忙,同时需要补足房租的前三个月每月所少 的400元,总共1200元。经过协商房客不同意这个价格,我觉得既然不同意那就 不租给他了,房客依然不同意,侥幸当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我不小心将双方签 字的两份全部带回来了,这时我就已合同作为要挟: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去年房租到期你必须搬家!但是对方依然不走。
现在情况:我还给了他合同让他按照合同付钱,但是他不给也不走,耍无赖,今天我跟他翻脸了。。骂了他一通。。还说要天天折磨他!
但是实际上我也没什么折磨他的好办法。
说一下啊起诉啊,找警察啊什么的就不用说了。。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