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几天前我让同事帮我买了些水果,利用公司的快递发货,当时我和主管说过,快递费用我会补给公司的,可是过了两天公司以我利用公司资源把我辞退了,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利益?
1.我是6月份进公司的,公司试用期为2个月,但是试用期过后我还是领着试用期的工资,我问财务,财务说这个薪金问题需要老板从新定夺,直到10月份,还没有补我正式员工的薪资就把我辞退了。
2.进公司期间,公司主管说明了,正式员工后购买社会保障保险,但是一直没买,我问财务怎么还没购买保险,财务说现在公司还没买,过一两个月买,但是会给我们补贴,也一直没有给。
3.公司没有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老板说我利用公司资源做自己的事情辞退我,说我属于违规违法,但是我不明白我哪里违法了?块钱费用一共就几十块钱,怎么损坏公司利益了?
我应该怎么处理?求大神指点,可以仲裁吗?是晚上突然给我发信息说被辞退了,说明天去交接工作就可以走了。
员工使用公司资源做自己的事被辞退,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8 12:11
- 提问者网友:山高云阔
- 2021-02-08 04:0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你哪知我潦倒为你
- 2021-02-08 04:14
员工使用单位资源为自己某福利,做自己的私事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以此辞退员工是不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但是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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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2-08 05:38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仲裁时需要公司举证。您可以收集工作相关证据去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还有入职超过一个月后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未缴纳社保可以去社保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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