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农村分地时政策是30年不变,如果中途遇到土地征用,去世老人和迁出的出嫁女儿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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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5 11:08
- 提问者网友:那叫心脏的地方装的都是你
- 2021-04-05 03:15
1997年农村分地时政策是30年不变,如果中途遇到土地征用,去世老人和迁出的出嫁女儿的怎么处理?出嫁女儿户口虽迁走,但迁入地并没有给分地,如果原户口所在地土地被征用,去世老人和出嫁女儿的地被收回分给当地新出生的孩子合理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04-05 03:56
根据添人不添地、土地三十年不变这一规定、你出嫁了、在夫家若没分得土地、娘家把你的土地分给别人、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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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4-05 04:11
仅供参考: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你要看他们的五年一动是不是按照以上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如果没有,那么他们的五年一动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他们的五年一动是无效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那个村以五年一调整的方式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妇女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回其承包地是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包方应当依法承担《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下(原文): 。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解决办法: 你可以依照以下《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依法解决。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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