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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的翻译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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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4 18:55
大乘百法明门论的翻译注明
最佳答案
大乘百法明门论 天亲菩萨造三藏法师玄奘译
注释:
“大乘”:表示非小乘,因为小乘只有七十五法。
“百法”:包含心法八种、心所有法五十一、色法十一、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无为法六种,共有一百种。这一百法为天亲菩萨从瑜伽师地论的六百六十法中,撷(xié)取出来而成。因为天亲菩萨见论中六百六十法,实在不是一般人所能受持的,因此从瑜伽师地论的“本地分”中,撷取足以提纲挈领的一百法,以便一般人受持,令知万法之大要。
“明”:为菩萨无漏之智慧,以此智,能破无明暗,故为智明。相对于凡夫的有漏慧,不能破烦恼,故不得心明,或明了一切法。
“门”:出入之方便也;亦开通无滞之义也。意谓这百法乃是凡圣共由之门,也是众生入大乘、及通达一切法之门。
“论”:梵文阿毘达磨,义为无比法;又抉择之义,谓抉择性相,教诫后学,决断疑惑,称之为论。以对于论文中所论列之“百法”中,一切法界有情皆执有我,故招分段及变易二种生死。若能分明了悟此百法中,悉皆无“我”可得,则能超越此二种生死,凡圣情尽,即此便是入大乘之门;此则本论之目的。
“天亲菩萨造”:佛灭度后,慈氏菩萨愍念众生邪见增盛,难入正法,于是从兜率天下,现身于中印度阿逾陀国,为无着菩萨说瑜伽师地论,统收万法,概括成为六百六十法,摄一切名理殆尽。此论文共有五分:一、本地分,二、摄抉择分,三、摄释分,四、摄异门分,五、摄事分。此为唯识学,除解深密经外,最重要的圣典。后天亲菩萨因为见瑜伽论文繁,乃于此论之“本地分”中,略录百法名数,使万法宗要归于指掌之中,方便后学。
天亲菩萨,为北天竺、富娄沙富国(译为丈夫国)人。“天亲”,梵文婆薮(sǒu)盘豆,意为“天亲”,即天之所亲;或云“世亲”,世人之所亲也。天亲之兄无着菩萨(梵云:阿僧伽),以解大乘空义,广造诸论,发挥大乘。天亲菩萨开始时为小乘教,后由其兄无着之教,归于大乘,广造诸论,赞扬大乘,以补前咎。
“造”,即造论。谓此百法虽是从瑜伽论中录出,但论文是天亲菩萨依本论之义所写,故为此“百法明门论”造论之主。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此为译主之名。“三藏法师”,凡通达经律论三藏之法师皆得称为三藏法师。“法师”,以佛法自修教他之比丘僧。“玄奘”602-664,留学印度十九年,译出经论七十五部,一三三五卷。为佛教之重要译经师。
论: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如世尊言」:这是论主推尊「法有所自」,也就是:这百法明门论是有根据的,不是论主自己的创作,而是根据世尊所说的修多罗教。
「一切法无我」:「一切法」,即万法。此万法,于瑜伽师地论中概括为六百六十法,于此百法明门论中又再概括为一百种,而分为五大类(即所谓「五位」)。这五大类、一百法即代表一切法。而在这五类百法中,却没有一法,于其中有「我」可得,故说「一切法无我」;若了达「一切法无我」,即不妄执、妄计一切法;以自不执故,即得解脱:自得解脱,亦解脱一切。
这百法最先可分为二大类,即有为法与无为法;于有为法中又可分为四大类: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这「一切法无我」,即是此一论之总纲。
「何等一切法」:什么是一切法?一切法包括那些?
「云何为无我」:什么是无我?为何说无我?「无我」包括两种:「人无我」与「法无我」。以「无我」即是空,故「二无我」 (「人无我」与「法无我」)又称为人空及法空。又,「我」即主宰义,以五蕴和合的「人」中,并无有一法可主宰此身,故称人无我。「法」中亦如是,任何一法中,并无有主宰可得,但因缘和合而起生住异灭之作用,故法无我。以证悟二无我故,即从人、法中得解脱,是为「二无我智」之功用。
五位
论:一切法者,略有五种: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略有五种」—大略而言,可分五种。这是指:若要细分,则可以有很多类;现在只是大致分类而已。
「心法」:又称「心王」,也就是八种识。这心法也就是一切万法的本源,一切法皆从心法中生,故经云:「心生故一切法生:心灭故一切法灭。」而一切法,皆是心识之所变现,因此,唯识学中,称心识为「能变」,而一切法为「所变」。又,以一切法皆是心识所变现,故除了心识外,并无少法可得,一切法皆是自心现影像(自心之相分),故说三界唯心,万法唯识,这就是唯识学主要的宗旨:一切法,唯有识,皆识所变,并无实内外诸法可得。
又,「心」有好几种分类及意义:
一、两种心:
1.肉团心——梵语汗栗驮(Hrdaya),又译为纥哩陀耶,略称为肉心。即凡夫肉身五脏中之心脏,乃意根所依之处,由八瓣肉叶所组成。
据瑜伽师地论记卷一上载,阿赖耶识初受生时,其托处即为肉心:若识舍离肉心,人身即亡。于密教,大日经疏上说,由此肉团心观八叶莲花,以成毗卢遮那佛身,故将肉心解为众生之自性真实心。
2.缘虑心——梵语质多(,Citta),为八识心王及心所之总称,相当于五蕴中之受、想、行、识四蕴。一般佛经所说的心,多指此而言。
二、四种心(此依翻译名义集及三藏法数)
1.肉团心——即汗栗驮心,意如上说
2.缘虑心——缘持思虑之心,即质多心。此通第八识而言,谓眼缘色,乃至第八识缘根身种子器世间。
3.积聚精要心——谓诸经中积集一切要义,名为「文心」亦即心要之义;如般若心经为大般若经六百卷之心要。
4.坚实心——谓坚固真实,乃众生本有之性,诸佛所证之理,亦即第一义心。
三、六种心(此依窥基大师百法明门论解):
1.集起心——这单指第八识,以第八识能集诸种子,而起现行,故称第八识为集起心。
2.积集心——这指前七转识,以前七识能熏且积集诸法种子,故称前七识为积集心。(又第八识亦可称为积集心,以其能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3.缘虑心——以能缘自分境故。
4.识——或识心,即了别心,以识即了别之义。此指前六识,因前六识以能了别为主。
5.意——此指第七末那识,以第七识恒审思量,故名为「意」。
6.心——此指第八识。在佛经中,亦常以「心」指第八识,或称第八识心,而以「心、意、识」表示(或代表)第八、第七、及前六识。
「心所有法」:简称「心所」。「心」,即心王。「所有」,即所拥有。这一类法,是心王所拥有的法:亦即…心王是体,这些法是心体的作用。以作用是依于本体的,若无本体,则无法产生作用,因此说这些作用是「属于心王所有的」,而称「心所有法」,这是依主释。又:心王如主:心所有法如臣、如伴;如世间王之所至,群臣随之,心:心所法亦如是,心王所至,心所法必随之。国王以有群臣,故能有作用,能造作诸事业:心王亦如是,以有诸心所,故能起种种作用,造作种种事业。
「色法」:指由能造的四大(地、水、火、风)与所造的四微(色、香、味、触)这八法共同形成的内五根(眼、耳、鼻、舌、身)、外五境(色、声、香、味、触)十种,再加「法处所摄色」,也就是「法尘」,共十一种色法(即物质之法)。这十一种色法,是诸识之所缘及诸识之所依;其中五根与五境这十种色法,是有质碍之色(「质碍」之义为:凡物皆各有实质,故其「体」相碍而不能相入,如木不能入石,以木与石皆各有「质」而相「碍」故。)有质碍色(有质碍之色法)亦称为「有对色」,以有实境对于根、识故。第十一种色,法处所摄色(法尘),即称「无对色」,因为法处色是意识取五尘落谢之影像,或是第六识自己所变现的相分,所以只有影像,而无实质与意识相对,故称法处色为「无对色」。
「心不相应行法」:据大乘广五蕴论,行蕴有二种:一、心相应行,即是诸心所法,共有五十一法。二:心不相应行法,共有二十四法。亦即,不论其为「相应」或「不相应」,此二类法,都是行蕴所摄。「相应」之义极多,简单而言,即:相呼应,意指与心王相呼应,也就是:「心王一叫,它就应」,称为「与心相应」。因为诸心所法都是属于心王所有,为心王之从属,故时时兴心王相呼应。又,须有四方面相同,才能称为「相应」:「同时、同依、同缘、同事」。意即,「心所」须与「心王」同时起、同所依之根、同所缘之境、同一自证分体事、(同时、同根、同境、同自证分)才能称为相应。而「得」等二十四法因为:
1、它们本身「非能缘」,故不与心王相应;
2、因为「无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
3、因为「有生减」,所以不与无为法相应。
因此,所谓「心不相应行法」,不只是与心(心王)不相应,而是指它们与色法、及无为法,也都不相应。虽然与心不相应,但它们还是属于行蕴(心行)中的一种,只是这种行蕴不能与心王同时相应而起罢了。
「无为法」:「为」即造作义,亦即是生减、来去之义。故窥基大师说:「无为者,即不生不减,无来无去,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百法明门论解)。无为法共有六种。这「无为法」为五位百法中的第五位,前四位(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合为一大类,即是「有为法」。这四类所成的有为法、与这无为法,便涵括了一切法。而整个唯识学的目的,亦在令行者了一切「有为」,而证入「无为」,最后连「无为」亦不住,以无为是依于有为所显;是故既了无为,若住着无为,亦非究竟,仍是依他、徧计。又,有为与无为皆是自心现量、唯识所现,如是契入,名为现证「真如无为」之境。是故当知,唯识「百法明门」之意,即是将所有箭头都指向最后这一法:「真如无为」;是故「真如无为」为「百法明门」乃至整个唯识学最终之依归。这在本论及所有唯识论典中的架构及开示,都是十分明白地显示了:学者于此希留意焉。
论:一切最胜故,与此相应故,二所现影故,三分位差别故,四所显示故。如是次第。
「一切最胜故」:这是指第一类心法(心王),亦即八种识;众生由于这八识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是此心所作,一切染净因果,依心而立,故此心在一切有为、无为法中,最胜、最有力,故列为第一位。
「与此相应故」:这是指第二类的心所有法。 「此」,指八识心王。意谓:这类心所有法,因为与心王相应,不离心王,且属于心王所有,故与心王相比,心王较胜,而心所法较劣:先胜后劣,故将「心所有法」列为第二类。又,心王如体,心所为心王之用(作用),先体后用,因此在阐释心体之后,再阐释心体的种种作用、功能,故列「心所有法」为第二位。
「二所现影故」:这是指第三类色法。因为色法不能自起,是由心王及心所所变现的影像,因此,色法不能离于心王与心所而有;心王心所是「能变」、色法是其「所变」:先说「能变」,后说「所变」,因此在心王及心所之后,列「色法」为第三位。
「三分位差别故」:这是指第四类「心不相应行法」,因为心不相应行,也是不能自起,要藉前面三位(心法:心所法、色法)的分位差别而假立。因为比较而言,前三类法是「实」,而这一类「心不相应行」完全是「假立」之法,不能离于心、心所、色法而有,故列于第四类。到此为止,便讲完了「有为法」的大分类。至此,亦可知,这四类法,从心王开始,此后,每一类皆依前而起(依前而立):心王是主,为一切之所依;其次, 「心所」依于心王;再其次,色法又依于「心、心所法」:接着心不相应行法又依于「心、心所、及色法」;真是层层相依。以此之故列「心不相应行」为第四位。
「四所显示故」:这是指第五类「无为法」。无为法共有六种,而这六种无为法,其体性甚深,若不从前面四类法(心、心所、色、不相应行)去对照,即无法彰显其性,因此藉前面四类有为法的「断染成净」,来显示「无为法的体性」,所以要先说「有为」,后说「无为」,从「有为」的断证,来成就及显示「无为」之体性,因此列无为法为第五位。
「如是次第」:这是结语。由于上面所说的诸法有其「胜、劣」(心王与心所),「能变、所变」(心:心所与色法),「实法、假立」(心、心所、色法与心不相应行),「能显、所显」(有为与无为),因此依次而立诸法「五位」之次第如是。 以下详细内容请见成观法师著作之《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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