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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手机被乙拾得,乙将手机卖给丙。甲能否对丙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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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5 05:05
甲的手机被乙拾得,乙将手机卖给丙。甲能否对丙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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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你问甲能否对丙主张损害赔偿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丙不存在损害甲的利益的行为。你说的这个案情很可能涉及到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制度。本案中的甲为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拾得人),丙为交易相对人(受让人)。
二、根据《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该手机是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丙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原权利人甲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那么甲的所有权将消灭,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损失。
在实践中原所有权人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很难举证证明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除非原权利人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双方交易的时候,丙是以极低的价格受让手机。(例如手机原价5000元,乙丙双方交易价为1000),最便捷的维权方式还是建议向无处分权人请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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