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经销店卖有生产日期没过期食品,有人说吃了拉肚子,可有人没有但遭到投诉谁负责,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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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4 22:12
- 提问者网友:你给我的爱
- 2021-01-03 21:55
我是小经销店卖有生产日期没过期食品,有人说吃了拉肚子,可有人没有但遭到投诉谁负责,我该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1-03 22:12
是不是吃了你的东西才拉肚子的,这不是谁说了算的。在法律上,这需要本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认的,如果疾控中心经有关检验和调查,出具证明说是吃了你店里的东西拉肚子的,那么你就准备赔偿吧,因为这是法律的规定,如果疾控中心无法认定对方是吃了你的东西拉肚子的,那你就不用管了,因为谁又知道他会不会在别的地方吃了不该吃的东西呢。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食物中毒确认的内容、程序及有关技术要求,应当 执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的规定。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4.7 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是1994年制订的,里面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就是现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食物中毒确认的内容、程序及有关技术要求,应当 执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的规定。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4.7 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是1994年制订的,里面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就是现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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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1-03 23:39
你好!
一、既然是有人拉肚子,而有人不会,且保质期(国标)未超出,这就说明一些人脾胃虚寒。
二、也有可能生产厂家的保质期存在虚假。
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对方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说明你所销售的食品没有质量问题。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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