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信访员的概念和所要做的工作
- 提问者网友:我是我
- 2021-05-04 20:43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5-04 21:36
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信访员是人民法院中的法官负责办理信访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应当指定专人专职或者兼职负责。
第八条 信访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调研信访情况,及时向院长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指导、检查下级法院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法院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协助院长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做好院长接待日的各项日常工作;
(八)向信访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九)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的意见和请求;
(二)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和司法赔偿工作的意见和请求;
(三)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批评、建议;
(四)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失职,或者不廉政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上级法院、本院院长,或者上级、同级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当事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
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申诉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信访当事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已经生效的案件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
(五)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处理、答复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当事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采用走访形式时应当遵守接待秩序,不得扰乱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采用电话、电传和互联网络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和申诉的,须报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
(五)信访当事人应就所反映的情况,主动配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 1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5-04 22:59
主要是在法院信访办工作 负责接待些来信访的群众 登记 整合问题 然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