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就医证明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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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7 02:59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04-06 10:10
办理生育就医证明有何规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渡鹤影
- 2021-04-06 11:23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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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4-06 12:30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需享受产检、分娩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公司到市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需有同意生育的审核意见及盖计生部门公章)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的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3、 小一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一份; (温馨提示:若办理异地分娩需提供《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先请选择的异地定点医院在表上加盖医院公章及填写医院的等级) 5、在一张白纸上注明产检与准备分娩的一家生育定点医院、预产期、办理时的怀孕周数以及申请人的联系电话。 [温馨提示:1)选定本地产检与分娩的:生育定点医院只可选定为同一家医院。 2)选定异地分娩的:产检可选定本地的一家生育定点医院;分娩则可选定异地的一家生育定点医院,亦可产检与分娩选定异地的同一家生育定点医院。 3)确定就医医院后,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更改,则需申请人的书面转院申请和原定点医院出具《同意转院》的申请(需加盖医院公章),并需申请人自费与原定点医院结清相关费用,由医院出具已结清所有费用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经上报市医保局审核后,才能重新办理新的定点医院就医确认,从重新确认之日起,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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