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97条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基数是否要按08年1月1日为界需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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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9 10:53
- 提问者网友:温柔港
- 2021-03-18 09:54
我是广汽集团旗下一合资企业员工,去年因组建广汽日野需要我所在公司的生产资格进行所谓的重组,辞退300多人,因管理出租给广汽日野厂房设备和处置公司资产需要,成立新机构用提高工资待遇为条件留了45人,一年过去留守员工为广汽日野正常生产,处置公司资产、安全生产作出大量和繁重工作。但最近公司提出要辞退留守员工,却以这部分员工工资高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要分段计算:即08年前工龄按08年4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08年4月后到解除劳动合同前工龄补偿按新的工资标准(12个月平均)计算,并说是按劳动合同法97条来执行,属于依法依规、善待员工,请问:劳动合同法97条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基数是否要按08年1月1日为界需分段计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3-18 10:45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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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荒野風
- 2021-03-18 11:13
也许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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