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死亡证明原件是三联的,都交给火葬场社保局和公安局了,哪里还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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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5 19:03
-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2-25 03:33
你好,死亡证明原件是三联的,都交给火葬场社保局和公安局了,哪里还有原件?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2-25 05:08
你可以到开证明的部门再开一次。如果不行,就到社保、公安局复制一份,盖上章与原件核对无疑。或给他们复印件,你把原件拿上。
证明类的证件是不可以收取原件的。
各种业务的报表,证明在社保都是有存档的。
您提供给社保工作人员的信息,友好协商是没问题的。
办理事务在医院死亡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一般会出具两张医学死亡证明,一张用于火化,一张用于户口销户,死亡证明医院是有存根的,可以复印后加盖医院鲜章。
在家中死亡的,死亡证明可以有社区医院、派出所出具。
在派出所办理过死亡销户手续的,派出所也应该出具死亡销户证明。
同时,死者的火化证明也有死亡证明的功能。
扩展资料: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死亡证明
证明类的证件是不可以收取原件的。
各种业务的报表,证明在社保都是有存档的。
您提供给社保工作人员的信息,友好协商是没问题的。
办理事务在医院死亡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一般会出具两张医学死亡证明,一张用于火化,一张用于户口销户,死亡证明医院是有存根的,可以复印后加盖医院鲜章。
在家中死亡的,死亡证明可以有社区医院、派出所出具。
在派出所办理过死亡销户手续的,派出所也应该出具死亡销户证明。
同时,死者的火化证明也有死亡证明的功能。
扩展资料: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死亡证明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2-25 08:53
自己有一联的
- 2楼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2-25 08:25
无需再次移交。同一城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唯一,信息自愿不共享,一般有档案可查。
- 3楼网友:荒野風
- 2021-02-25 07:49
没有了,其他机构也不在收原件啦!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4楼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2-25 06:41
你可以到开证明的部门再开一次
如果不行,就到社保、公安局复制一份,盖上章与原件核对无疑
或给他们复印件,你把原件拿上,办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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