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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指人与自然达成和谐的相处方式。表现为人们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创造了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不仅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改善,也是和谐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承认自然界内在价值,首先要承认价值的双重效应。既要承认自然界对人的效用价值,又要承认人对自然界的效用价值。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而和谐也是关系范畴。要处理好双方的关系,达到和谐共融的状态,必须靠双方的共同“努力”。如果一方处于霸主地位,另一方处于奴仆地位,无伦是人与人之间,还是人与自然之间都是不可能达到和谐的。价值关系虽然有主客体之分,但构成某种价值关系的主客体各自都存在内在价值,即其自身的功能,属性都对对方有有用性,否则就构不成价值关系。因为关系都是双向的,如土地对人有用,是土地能生长出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人提供生命动力,但如果人们不去维护土地的这种功效,即为土地服务,最终土地将失去其原有的功效,不能为人类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土地为人服务和人为土地服务是同时存在于一对价值关系之中的。过去我们之所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处于紧张状态,从价值哲学的角度讲,就在于只承认自然界对人的有用性或功效,而不承认人对自然界的有用性;只强调人对自然界征服,改造,不重视人对自然界的顺应和保护。在挖掘自然界最大程度的效用价值的同时,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的和谐还要尊重自然物的存在。自然界一切物体,都是经过几十万年甚至上百万年按照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律发展而确定下来的,它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它的合理性和有用性,也就是它的效用价值,随意地破坏或消灭任何一个物种都是对自然界地“不敬”。人类只不过是自然界中无数种群地一个,虽然比其他种群和物质更有“灵性”,但应该承认生物地平等性乃至整个世界的平等性。正因为人有思想意识,就更应该懂得物质之间双向地效用价值地平等性,而不应该居高临下,或以世界霸主地身份、或以救世主地身份看待其他生物或物质。在一定意义上,我们要“敬畏自然”。
人与自然和谐还要求尊重自然界的规律。规律是客观地,人们可以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但不能创造规律,更不能违背规律。这些道理一般人都懂得,但在具体处理人与自然地关系时,则往往要显示人的“特殊性”,结果造成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使自然界一次又一次地“报复”我们。所以,人类必须在认识规律、把握规律地基础上,顺应规律,在顺应中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造福。
(选自《新华文摘》2006年第7期)
1.下列不属于“价值的双重效应”的一项是
A. 承认土地为人服务与人为土地服务。
B. 承认自然界对人有用与人对自然界有用。
C. 强调人征服改造自然与顺应保护自然。
D. 要求利用规律与创造规律。
2.对“人与自然的和谐”阐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 人们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创造了更多的社会财富。
B. 和谐是关系范畴,必须靠双方共同“努力”。
C.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以其他种群或物质更有“灵性”自然物为人类效力就是和谐的相处方式。
D. 人们可以认识规律、利用规律,顺应规律,在顺应中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服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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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0 08:10
- 提问者网友:浩歌待明月
- 2021-04-09 17:34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4-09 17:52
1、 “创造规律”是错误的) 2、 和谐是双方努力的结果)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等灯
- 2021-04-0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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