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集体控股是百分之五十一,个人(该企业的职工)入股占百分之四十九,那么我可不可以理解为这个企业是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那么这个企业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但不是公有制企业;
但这种形式算不算劳动和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呢,如果算的话,不就成了集体经济即公有制经济,岂不是与上面的结论矛盾了吗?
一个企业,集体控股是百分之五十一,个人(该企业的职工)入股占百分之四十九,那么我可不可以理解为这个企业是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那么这个企业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但不是公有制企业;
但这种形式算不算劳动和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呢,如果算的话,不就成了集体经济即公有制经济,岂不是与上面的结论矛盾了吗?
呵呵,你自己想矛盾
百分之51的股份在法律上是绝对的控制权,而你的49只能分红。如果是双方都是50的话那么才出现以上的可能点,但,也要看是干股还是制股了。如果是干股那么你就算就90的股份他也能随时取回而你是无条件返回的,如果是制股那么可能出现两个COE或双方要经过商量达成一致,如果你方反对那么另一方所说出的意见等都不能通过,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两个50的,没人那么傻,就算强行收购也很少出现两个50的!!
所以你以上的观点在你所说上的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