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教材上说不应否定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拒绝履行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这次所说的承担责任,在我的理解为,如果有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超过合伙协议权限限制同第三人签定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此合同,如果对第三人有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而不应以无内部权限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在在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教材上说 如果有代表权的人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担保他人债权的,应视为行为无效,但合伙企业应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
前后对照,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有代表权的合伙人在超越权限范围的情况下同第三人发生的行为,只要不是违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且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有效。 但如果违背了第三十一条规定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事项,则应认定该行为无效,但应赔偿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呢
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关于合伙企业法中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21 18:21
- 提问者网友:雪舞兮
- 2021-12-21 13:0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执傲
- 2021-12-21 14:35
至于普通合伙人的出质问题是个特例
你就记住就行了
我印象中只有这个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不能延伸到整个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事项
你就记住就行了
我印象中只有这个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不能延伸到整个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事项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归鹤鸣
- 2021-12-21 15:22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