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精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两者于2006年1月18号订立了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永泰机械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0万,以机械设备形式出资30万,以商标出资30万,共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陈乐以现金50万和非专利技术30万出资共80万,占公司资本的40%。货币出资分3次:首次各付40%,余下部分在半年届满时各支付30%,在一年届满时再支付30%,非货币出资则在公司设立之际一次到位。此后,永泰机械公司首次出资只付了10万,陈乐为保公司正常设立开业,首次支付了30万。同年5月10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10月,陈乐又支付了5万,通知永泰公司缴纳出资,永泰公司依然欠缴。至2007年4月底,陈乐实际足额缴纳了全部出资,永泰公司却欠缴出资额共计50万元。2007年4月底,永泰公司于陈乐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陈乐要求永泰公司最迟在2008年4月底前缴清所欠出资50万。此后,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由陈乐单方经营,因资金缺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陈乐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议召开董事会,要求精工公司继续缴足出资,遭其拒绝。2008年5月28日,陈乐遂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永泰公司承担欠缴出资的违约责任。
本案原告是否拥有诉权?应如何处理?
本案属于违反合同法?还是?
出现什么情况下永泰公司可以免责?
注:此案件为法律论辩题目,部分资料需要自己假设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