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外资企业为生产企业,2009年经营状况:全年取得的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其他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650万元,其他成本20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120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1.5万元;当年发生的管理费用150万元(其中:实发工资10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准予扣除的工资80万元,实际支付的福利费10万元,实际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业务招待费20万元);销售费用1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50万元,财产保险费10万元);财务费用30万元全部为利息支出(其中:为建造工程项目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支付的利息20万元,工程项目当年尚未完工);营业外支出10万元全部为直接对外捐赠。
求:(1)准予苦楚的成本总额和税金;(2)支付的职工薪酬不得扣除额、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管理费用准予扣除额;(4)当年度应纳税所得、当年度应纳税额、当年应补缴所得税额
1)3000*15%=450万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20x12%=14.4>14万元,准予税前列支,直接对外捐赠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100*5%=3万元
不准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500-450=50万
2)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30万元
30*60%=18万
3000*0.5%=15万
企业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15万。
工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90=10万元;
福利费工资的14%,教育经费是工资的2.5%可扣除
90*14%=12.6万 90*2.5%=2.25万
企业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是12.6万;准予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是2.25万
4)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20+15+10+(14-12.6)+(3-2.25)+50+6+3+0.5-5=201.6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01.65*25%=50.4125
补交所得税=50.4125-30=20.4125
只要将新所得税法弄清楚就会计算了。
允许抵扣的职工福利不超过税务允许的工资额的14%,教育经费按2.5%计算,多出的进行调整
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计算后,再以销售收入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抵扣额对比后取小去大数。
广告宣传费按收入的15%内全额抵扣
财务费用按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允许抵扣,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按商业银行同等利息标准抵扣,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捐赠支出类开支要有民政、红十字会及社会团体出具的发票,允许按利润额的12%列支。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
1.工资80万元
2.福利费10万元<工资100万元*14%=14;允许全额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工资100万元*2.5%;允许全额扣除
4.业务招待费20万元:
扣除标准=(1500+300)*5‰=9万元
允许扣除金额=20*60%=12万元>9万元
所以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扣除9万元
5.广告宣传费50万元<扣除标准=(1500+300)*15%=270万元
所以销售费用100万元允许全额扣除
6.财务费用30万元中为建造工程项目支付的利息20万元不允许扣除
7.营业外支10万元不允许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1500+300-650-200-21.5-(150-20-11)-100-10=69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