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在外地回家给母亲安葬的女儿,下葬那天有个和我家原本有些关系后来因矛盾无来往的爱巴结领导且嫌贫爱富的欺负过多次我老实善良的母亲的难缠老人(下称老太)来现场,要求我家某个环节按她们老家规矩(也不知道真的假得)办事被我拦下了未捣乱成。
没想到,在母亲7天那天,这个老人竟然来我家门口,手里还拿把铁锹,质问我那天为什么拦她,我当然气不过和她争论,看她蛮不讲理,而且拿着铁锹蠢蠢欲动,我按住铁锹,拖她去找领导,她不肯走,开始骂我,我也还骂她,她后来打我一巴掌,我也还打了她。我姐出来看到过来,她骂我姐还对着我姐踢了一脚,我姐还打了她一巴掌,我姐夫出来也看不过眼,隔着我和我姐踢到她大腿根位置。此时治安人员到,把难缠的老太拉去领导办公室。听说事后她嚷嚷着要去医院,咬着我姐夫那脚把她踢得肚子疼,领导们怕事情闹大协调她没去,那脚其实很轻,只是碰到而已,她第二天就继续下地干活了。
我家认为她先有错,在我母亲下葬及我们守孝期间来家门口捣乱,先骂人,先打人,我们也还了手,就当作扯平,以后彻底别来往就行,别再来我家捣乱;老太可不这么认为,据底下调解人员说她要求处罚我姐和姐夫,因为她们是单位职工殴打老人。单位上主要负责此事的领导言语上是完全像着老太,对我们吊着黑脸,总说我们不对,未说过老太半个不字;还总要挟着说如不满意调解,就直接送派出所处理。
像我们这种情况,估计单位上给出的调解意见肯定会对我们不利,如果单位上要求我们赔偿或者老太提出其他苛刻要求,我们如不同意则调解不成,送派出所会真会对我们不利吗?
复:领导向着老太问题----踢的是很轻,老太是嚷嚷着要去医院,但她又不去,单位上的领导说是怕事情闹大在协调不让她去,她第二天就又到地里干活去了。参与协调此事的有3个人,1个是领导,另2个是调解员,2个调解员说话都比较中肯,说两方都有错,我们也认可,不该还手打她。但那个主要管事的领导,我们去跟他解释这个事情时,他就一直板着个脸;从没说过老太半个不字;总是在说我们打老人家不对,我说我们打人是不对,但首先打人的应该是更不对,他说我不能这么说;他也是江苏人,他说确定的告诉我江苏就是有这个风俗;这次矛盾主要是双方没沟通好,我说沟通也该是她提前跟我们沟通,我们是主她是客,就算真有这个风俗她该提前跟我们说,我们也可以调查核实,确实有的话,我们或许可以考虑同意,说这个后领导也不理会我,继续说是你们双方沟通没沟通好;到我家上门的都是其中1个调解员,他从来没到过我家,而这个领导到那个老太家亲自协调,差别待遇明显……。我一开始也说了老太是个喜欢巴结领导的人,领导向着她没什么奇怪。
今晚,单位刚约我姐去单位要讲调解意见,看看吧(9月14日晚)
老人打人被还打
答案:4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5 15:14
-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1-25 03:0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毛毛
- 2021-01-25 03:48
去派出所不会有什么不利的,你们的纠纷,派出所也是调解为主,你们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老人说受伤必须得有证据支持!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1-25 06:24
对于家庭关系的处理,我有一些建议: 1、一分谦让,家庭成员之间不要事事针尖对麦芒,多给对方说的机会,多为对方着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亲情无价。 2、一分惊喜,制造戏剧化效果,往往很多矛盾在玩笑中灰飞烟灭。 3、二分责任,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多为家庭做一点,少为自己考虑一些。 4、二分沟通,很多矛盾都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矛盾激化。 5、四分豁达,人生短暂,应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凡事想开点,不要事事斤斤计较,不要勾心斗角,不要贪小便宜,心胸开阔一点,乐于感恩的人活得轻松愉快。
- 2楼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1-25 05:17
你不说踢的很轻吗?法医鉴定啊,就算赔也赔了多少 你倒是看他伤势啊,
这事跟你姐夫单位领导屁关系?我觉得你没把事情说全了,你领导没道理向着老太。
领导说你们不对,他是怎么说你在什么地方做不对。你说啊
本来什么屁事都没有
还有按照他们老家规矩办事,到底具体是什么规矩,你说出来看看!我估计既然是规矩了肯定也有一定风俗习惯。
上面两个请解释
- 3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1-25 04:59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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