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没有交接为由,拒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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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6 06:31
-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4-06 03:29
3月27日入职人事专员,4月17日当面向领导提出离职申请,同意了,22号正式离职,期间没有交接工作,规定每月20日发工资,到今天5月22日,仍没有发工资,打电话问,以工作没交接为由拒发工资。请问这工资应不应该发。我该怎么找他要?麻烦专业人员帮我解答一下,谢谢啦。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4-06 04:16
只要公司同意你办理离职手续,就说明当时公司默认了你符合离职条件,也意味意相关的工作已经交接清楚,否则不会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不支付工资给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并且可以追究拖欠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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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4-06 05:54
首先,《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北京非独立法人办事处,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并且劳动合同也是和公司签署的,所以,你朋友的主张应针对上海公司提出。
其次,追回工资和补助,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手段,本案中可以先向办事处所在地北京的有关劳动部门咨询,是否当地劳动争议部门可以受理,不可以扩话,就需要到上海公司所在地上海进行仲裁处理了。至于差旅费,误工费等,都可以在劳动争议中一并向公司进行主张。但注意留存相关的发票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社会保险一块可以一并主张。不论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以,不仅可以追加补偿,而且可以向公司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后,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予以罚款,不是公司可以随意主张,而是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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