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于8月5日向某建材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某建材厂是否有某牌子的通水管,如有,希望某建材厂报价,某公司欲购买5000米。某建材厂立即答复它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某建材公司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某建材厂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某建材公司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通水管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也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某建材厂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天后备齐通水管5000米,于是某建材厂向某建筑公司发函要求发货。某建筑公司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某建材厂再次去函,如某建筑公司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某建筑公司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某建材厂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付款。某建筑公司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转卖他人,而某建材厂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材厂承担违约随还赔偿责任。
请分析某建筑公司与某建材厂相互之间发信函的行为性质,为什么?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8月5日向某建材厂发出一份传真”此属于要约邀请
“某建材厂立即答复它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此为要约
“某建材厂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某建材公司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通水管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也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此为反要约,因为建筑公司对合同作出了实质性更改)
“某建材厂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此行为为承诺,组织货源视为以行为承诺。
所以,整个合同是成立的。在某建材厂多次要求履行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已构成了违约。所以某建材厂将货卖给别方式属于行使解除权利。
楼上考虑的太简单了
个人认为合同无效,愚见如下:
“某建筑公司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 这是承诺。
“某建筑公司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汇去预付款7250元,……“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 这是对原议定的事项的擅自修改,该行为无效,该书面合同无效。
“某建材厂收到该书面合同后……备齐通水管5000米,……求发货”。 这个可以算是要约邀请。后面的信函也未能形成要约及承诺。(这个好比卖东西的问你“XX东西你要不?”)
“某建筑公司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 这个不算要约,算是对要约邀请的拒绝(这个好比买方说“过过再说吧,现在没地放啊!先不要了!”)
“某建材厂再次去函,如某建筑公司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仍是要约邀请(这个好比“你不要我卖别人了啊!”究其意思,还是在问对方要不要)
“某建筑公司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 这个算要约了(这个好比“能等一个月吗?”)
后面建材厂没有理会该要约,合同未能成立。
前面的书面合同归于无效,双方后面的磋商只是新一轮的要约邀请。不受 某建筑公司擅自修改项目的约束 因为该书面合同已无效。某建材厂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了付款。该行为得当,因为最后的合同本身没有成立,因为前一书面合同无效,后面双方也未能磋商达成合意。
个人愚见,供楼主参考。希望楼主得到更好的答案的时能告诉我下,共同学习!谢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