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被禁止投标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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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5 03:52
- 提问者网友:ミ烙印ゝ
- 2021-04-04 20:1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被禁止投标如何认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余生
- 2021-04-04 21:45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的企业投标,
易协同一致与招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其中,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复杂
,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这种“利害关系”有投资、管理、业务关系,内涵太广,不易界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款例举
的情形可供参考。
是否与招标人具有前述“利害关系”,都不能投标?《条例》规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可能会
影响招标公正性
”。实践中影响最大的是,
招标人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
很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不允许其投标,又不甚合理,剥夺其竞争机会
和生存条件,
尤其是对于业务大而全的国有企业集团来说,
更是如此。
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
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中,地位相同,也就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但集团内部企业和外部单位
一起来投标,其公正性就会受到严格审视。
《条例》也并未一概禁止,只要招标人能够
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有充分理由证明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并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单位不公,
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投标人提出异议时,
招标人可以给予合理的答复,
能够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
“公正性”难以保证的,就不应允许其投标,否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面对“不公正”的指责和评价时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易协同一致与招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其中,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复杂
,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这种“利害关系”有投资、管理、业务关系,内涵太广,不易界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条款例举
的情形可供参考。
是否与招标人具有前述“利害关系”,都不能投标?《条例》规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可能会
影响招标公正性
”。实践中影响最大的是,
招标人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
很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不允许其投标,又不甚合理,剥夺其竞争机会
和生存条件,
尤其是对于业务大而全的国有企业集团来说,
更是如此。
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
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中,地位相同,也就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但集团内部企业和外部单位
一起来投标,其公正性就会受到严格审视。
《条例》也并未一概禁止,只要招标人能够
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有充分理由证明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并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单位不公,
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投标人提出异议时,
招标人可以给予合理的答复,
能够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
“公正性”难以保证的,就不应允许其投标,否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面对“不公正”的指责和评价时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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