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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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18 12:51
- 提问者网友:人傍凄凉立暮秋
- 2021-07-17 14:55
可否用一个简单的事例说明一下?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7-17 15:19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是:(1)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其次是要约人应承担向多数人发出要约的法律后果;(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决不能模楞两可,含糊不清,应使受要约人能了解未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作出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已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要约邀请发出以后,要约邀请人是可以将其撤回的,只要其要约邀请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要约邀请人一般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区分,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故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别。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已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要约邀请发出以后,要约邀请人是可以将其撤回的,只要其要约邀请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要约邀请人一般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区分,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故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别。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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