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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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7 01:57
- 提问者网友:树红树绿
- 2021-02-06 04:52
我是做家具的,消费者在我这里买了家具,只给消费者开了购销凭证,并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也没有写明退换货的时间,现在一个半月过去了,消费者说我商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我想问下,有没有法律规定在没有签退换合同的情况下,是按照3个月包退换的规定进行退货的吗?而且我们这是小厂生产的,家具没有附带合格证,没有合格证我们这个商品就属于不合格产品吗,就不能销售吗。这个合格证是厂家出具,还是有权威部门出具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2-06 05:29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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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duile
- 2021-02-06 06:45
所谓“三包”指的是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对销售出的商品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的责任。
一、未列入《三包规定》目录的商品的处理办法
有些商品国家虽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目录,并不意味着这些商品就没有三包责任。《三包规定》第四条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对国家未制定三包规定的商品,如经营者有承诺的,按经营者承诺执行;经营者无承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履行三包规定的部分依据
《产品质量法》和《消法》对所有商品都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况。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两次修理并非必须同一部位)
另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三包规定释义》第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其中“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二条“实行三包的商品,必须有保修点,在保修期内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保修点已经撤消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包修商品需要运输和邮寄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往返运输费或者邮寄费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销售者给消费者换货时,应当提供合格品。不得将不合格品、残次品或修理过的未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调换给消费者。”修理过的产品,如果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就可以向消费者进行提供。
三、对不合格商品负责退货的规定
《消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符合以上规定的商品,消费者都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但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注意是“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包含的几个条件:1、检测程序要依法进行;2、要经国家授权的行政部门认定;3、认定结果要为不合格商品,才可以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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