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一审法院将发回重审的集体诉讼案件,在未通知原告及其代理人情况下,擅自改为数个独立个案并合并审理,此举是否与相关程序不符?此举是否有法可依?
谢谢二楼的朋友。该案件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从向劳动仲裁申诉到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都是集体诉讼,现在是发回重审阶段。现在法院把案件分为个案后,又加大了原告方(职工)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分成个案后,那每个个案又都可以重走发回重审程序。
因此本人认为,该案件是一个很明显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且法院即使依职权分为个案审理,也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将集体诉讼案件改为个案处理,是否有法可依?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1 11:09
- 提问者网友:焚苦与心
- 2021-02-01 00:5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2-01 01:03
1、你的问题法律有标准答案,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注意法条中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个前提,是否形成共同诉讼是由法院掌握的,除非是很明显的必要共同诉讼,否则法院拆分成单个案件再合并审理并无法律障碍。
2、注意法条中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个前提,是否形成共同诉讼是由法院掌握的,除非是很明显的必要共同诉讼,否则法院拆分成单个案件再合并审理并无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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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迟山
- 2021-02-01 01:15
应该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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