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运 〔2006〕58号文件 (浙江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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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运 〔2006〕58号文件 (浙江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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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 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 浙运〔2006〕58号
各市运管处(局):
为充分发挥旅客运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化运输企业在承包管理上的责任,规范运输企业的承包行为,防止运输企业通过承包把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不合理地转移给承包人,损害承包人利益,防止承包人变相挂靠和私自倒卖客运车辆及其经营权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维护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线路经营权承包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应明确客运线路经营权属于企业,营运车辆由企业购买,但出资比例企业必须达到51%以上。企业应当按月收取运营管理费用和承包费用。
(二)承包合同应提示随着市场开放、同方向线路将增加、班时班次调整、竞争可能加剧带来的各种风险,并规定不同风险的分担原则。
(三)承包合同必须体现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旅客运输规范等客运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履行承运人保险的义务;
(四)承包合同应确保承出包双方在经济上的平等地位,通过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和不同情况下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既防止承包者变相挂靠或私下转包损害企业利益,也防止企业通过承包转移市场开放带来的全部风险;
(五)承包合同期限不能超过行业管理部门对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期限。
(六)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是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防止出现新的私下转包现象。
(七)承包人和司乘人员应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必须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权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客运企业负有驾驶员管理的责任,即企业负责承包车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和日常管理;负有车辆维护监督的责任,即企业有权根据行业标准和规定,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车辆技术维护工作。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安全,承包人不得鼓励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不得鼓励超期维护车辆等规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合同应当规定承包人负有一切维护客运安全的义务。
三、进一步清理挂靠和变相挂靠行为
(一)挂靠与非挂靠经营的界定
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拥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下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由车主出资购卖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或是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收其它经营业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经营业户的线路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非挂靠经营具体界定原则:
1、非挂靠车辆的全部或大部分产权应属于运输企业所有,车辆有关证照注明的所有者应为运输企业。
2、非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应为运输企业所有。
3、司乘人员应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必须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权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非挂靠车辆必须由运输企业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各班车上的司乘人员。
5、非挂靠车辆单车营运收入应全部上交企业,企业每月按相关规定发给司乘人员工资,并确保相应福利待遇,是股东的职工应按企业盈利情况参与分配红利。司乘人员不参加单车的利润分配,不与单车的收益挂钩。
6、运输企业应对非挂靠车辆负有全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二)清理名为承包实为挂靠的经营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要在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企业的车辆进行逐一对照清理,重点清理只出包经营权、车辆仍由承包者全额出资购买的挂靠行为。运输企业要与挂靠车辆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挂靠车辆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资收购或车辆作价入股的形式,将挂靠车辆产权转为企业所有,重新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承担运营风险,驾乘人员仅是企业职工,要彻底解决企业只收“挂靠费”、“管理费”,不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发生任何形式的新增班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凡在今后新增的班线的车辆、到期续营班线车辆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三个月后高速快客车辆仍有挂靠车辆的,一经发现,原审批线路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相关承诺进行处理,有关企业在三年内不再予以新增班线。无论是经营高速公路客运还是普通客运,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对于承诺公司化经营的招投标线路或直接许可线路,企业违反承诺、擅自进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中止承包合同,重新按承诺要求经营,并由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规范道路客运车辆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是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相互交流,总结经验,以促进道路旅客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四月十九
各市运管处(局):
为充分发挥旅客运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化运输企业在承包管理上的责任,规范运输企业的承包行为,防止运输企业通过承包把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不合理地转移给承包人,损害承包人利益,防止承包人变相挂靠和私自倒卖客运车辆及其经营权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维护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线路经营权承包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应明确客运线路经营权属于企业,营运车辆由企业购买,但出资比例企业必须达到51%以上。企业应当按月收取运营管理费用和承包费用。
(二)承包合同应提示随着市场开放、同方向线路将增加、班时班次调整、竞争可能加剧带来的各种风险,并规定不同风险的分担原则。
(三)承包合同必须体现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旅客运输规范等客运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履行承运人保险的义务;
(四)承包合同应确保承出包双方在经济上的平等地位,通过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和不同情况下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既防止承包者变相挂靠或私下转包损害企业利益,也防止企业通过承包转移市场开放带来的全部风险;
(五)承包合同期限不能超过行业管理部门对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期限。
(六)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是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防止出现新的私下转包现象。
(七)承包人和司乘人员应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必须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权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客运企业负有驾驶员管理的责任,即企业负责承包车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和日常管理;负有车辆维护监督的责任,即企业有权根据行业标准和规定,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车辆技术维护工作。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安全,承包人不得鼓励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不得鼓励超期维护车辆等规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合同应当规定承包人负有一切维护客运安全的义务。
三、进一步清理挂靠和变相挂靠行为
(一)挂靠与非挂靠经营的界定
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拥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下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由车主出资购卖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或是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收其它经营业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经营业户的线路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非挂靠经营具体界定原则:
1、非挂靠车辆的全部或大部分产权应属于运输企业所有,车辆有关证照注明的所有者应为运输企业。
2、非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应为运输企业所有。
3、司乘人员应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必须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权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非挂靠车辆必须由运输企业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各班车上的司乘人员。
5、非挂靠车辆单车营运收入应全部上交企业,企业每月按相关规定发给司乘人员工资,并确保相应福利待遇,是股东的职工应按企业盈利情况参与分配红利。司乘人员不参加单车的利润分配,不与单车的收益挂钩。
6、运输企业应对非挂靠车辆负有全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二)清理名为承包实为挂靠的经营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要在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企业的车辆进行逐一对照清理,重点清理只出包经营权、车辆仍由承包者全额出资购买的挂靠行为。运输企业要与挂靠车辆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挂靠车辆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资收购或车辆作价入股的形式,将挂靠车辆产权转为企业所有,重新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各道路客运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是市场主体,承担运营风险,驾乘人员仅是企业职工,要彻底解决企业只收“挂靠费”、“管理费”,不承担市场风险的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发生任何形式的新增班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凡在今后新增的班线的车辆、到期续营班线车辆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三个月后高速快客车辆仍有挂靠车辆的,一经发现,原审批线路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相关承诺进行处理,有关企业在三年内不再予以新增班线。无论是经营高速公路客运还是普通客运,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对于承诺公司化经营的招投标线路或直接许可线路,企业违反承诺、擅自进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中止承包合同,重新按承诺要求经营,并由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规范道路客运车辆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是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相互交流,总结经验,以促进道路旅客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二○○六年四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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