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04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2004年5月9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为什么?
(3)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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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06 01:21
- 提问者网友:听门外雪花风
- 2021-05-05 05:3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5-05 06:39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需要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就是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1:首先他是明知的,只有在甲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实用“双倍赔偿”。2:以公司名义购买,极有可能用于商业经营(依证据而定),也就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因此不能适用《消法》对其进行赔偿。
(3)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双倍赔偿”即退货返款3000元,另外赔偿一倍货款3000元。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合同法》《消法》第49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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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野慌
- 2021-05-05 07:31
甲违反了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的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2\ 乙公司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支持,因为乙的主观上存在恶意,因为买之前就知道产品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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