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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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5 08:34
- 提问者网友:做自己de王妃
- 2021-01-05 01:15
关于继承权问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1-05 01:50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封刀令
- 2021-01-05 04:58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甲、丁都是吴大爷的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乙先于吴大爷死亡,如果有子女,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如无女子则无继承权。
丧偶女婿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符合。
因此,本案吴大爷的遗产继承如乙有子女,则分成四份,由甲、丙、丁和乙方子女各一份。如乙无子女,由甲、丙、丁平均继承。
乙先于吴大爷死亡,如果有子女,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如无女子则无继承权。
丧偶女婿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符合。
因此,本案吴大爷的遗产继承如乙有子女,则分成四份,由甲、丙、丁和乙方子女各一份。如乙无子女,由甲、丙、丁平均继承。
- 2楼网友:污到你湿
- 2021-01-05 03:51
一般来说女儿都不参与继承,但是她的丈夫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适当有一些是合理的,养子和儿子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此甲、丙、丁都可以继承,丁因为没有生活能力,因此甲如果不伺候,那么就考虑多给丁一些,如果甲伺候那么只要适当给丙一些就行了,毕竟法律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即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 3楼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1-05 03:16
请问按继承法甲乙丙丁都有继承权吗
有
为什么。
因为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具体的说
甲有,这个没有什么说的吧
乙如果有孩子,那么孩子有代位继承权,如果没有那么就不参与继承了
因
女婿丙一直在吴大爷身旁照顾
按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有
吴大爷还有一个养子丁,
如果没有解除收养关系的话和甲一样是当然有
甲乙丙丁如何分继承份额
乙如果是代位的话和大家理论权利一样
其他自己看下面规定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
为什么。
因为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具体的说
甲有,这个没有什么说的吧
乙如果有孩子,那么孩子有代位继承权,如果没有那么就不参与继承了
因
女婿丙一直在吴大爷身旁照顾
按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有
吴大爷还有一个养子丁,
如果没有解除收养关系的话和甲一样是当然有
甲乙丙丁如何分继承份额
乙如果是代位的话和大家理论权利一样
其他自己看下面规定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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