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假设中山市2008年度的全市职工社平工资仍是1111元/月,公司应支付员工多少元经济补偿金?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1 04:12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5-11 00:40
钱某1995年1月1日入职中山市某公司工作,月薪12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以钱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钱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假设中山市2008年度的全市职工社平工资仍是1111有/月,公司应支付钱某多少元经济补偿金???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执傲
- 2021-05-11 01:48
补偿六个月社平工资和两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即是1111x6+12000x2x0.3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5-11 03:04
钱某的赔偿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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