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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6-07 15:33
- 提问者网友:凉末
- 2021-06-06 16:33
争议发生地为:吉林省松原市陶赖昭镇 松花江边的沙丘地
这里有个土地承包合同(其实是沙丘地,都是沙包),大致的内容是这样的:“甲方:某村村委会 乙方:该村村民A某
合同内容大致如下:
边界四至:东至。。南至。。北至。。西至江边,然后江边具体的界限没有写清楚
承包期为2003-2027年,
有一条:2004年1.1日前不付给承包费的话,视为乙方自动退出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1月1日
但是 签字的时候 写的名字都是打印出来的 没有亲自签字(可以认定该签字无效吧)
后又出现该村村民B也要承包该地,村上就和B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2009年2月1日签订
但是新的承包合同写的四至边界:东南北都没有问题,就是西边出问题了,写为:以沙代堤30米外沙丘地,东南北至。。西至国堤30米外(但是西边没有国堤,只有沙丘地)。
后该村民B得知该村又与其他村村民C签订了就其权利下的沙丘地的承包合同,与村上交涉,但是,村上已不承认。
村上的意思是:B,C的两块地是相邻的 。就是西边的边界出了问题 (与C的合同签订时间为B签订时间之后)
现在请问老师:根据以上合同该如何确定权利归属,权利范围该如何界定?
国堤的问题该如何解决?中间涉及水利局的权利范围(村上说是迎水面60米,背水面30米归水利局)没查到相关法律。。
我的处理意见是:::第一份合同,村上可以依合同收回。所以A就失去了承包经营权
第二份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关于西至边界)。效力待定
第三份合同,村上无权处分。又由于第二份合同的存在有争议。依第二份合同的最后定性确权而决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6-06 17:57
没明白您说的是啥意思,您是谁,您认为谁侵害了您的权利啊,就和他说理就可以了,包给您前他得有权发包才可以啊,前一个没有终止是不能签第二个啊,就是签了也是无效的,得赔偿后签的人钱啊.,先确权啊,完再讨论合同的问题,就好比我卖给您天安门,那也不是我的,我没权肯定就是个无效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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