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姻与爱情的老套话题 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各自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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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9 23:49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4-09 02:26
针对婚姻与爱情的老套话题 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各自怎么说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4-09 03:47
有人说,社会学家谈婚姻与爱情,较多地关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及社会整体的稳定,是从宏观看问题;心理学家往往是从个体看问题,较多地关注个人情感体验,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谈论社会性,是从微观看问题。
请看,两位不同领域的专家如何从各自的角度谈论这个老套话题。———编者
社会学家陈一筠:人们对爱情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以为“堕入情网”就是爱。
当代男女对婚姻的期待更多是文化与心理方面,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夫妻感情。婚姻从昔日的“生育合作社”、“经济共同体”过渡到今天的“文化———心理———感情群体”,这是两性关系的巨大历史进步与文明成就。男女以感情为结婚的基础,又以“感情破裂”为离婚的理由,“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句恩格斯的名言,被广为引用。这些都表明,时代进步了,婚姻观念确实在经历着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在婚姻法修改中,人们争论得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便是所谓“第三者”、“婚外情”问题。某当初因“爱情”而结合的夫妻,其中一方后来又与另一位异性产生了新的“爱情”,进退两难之中,就索性单方宣布前一次爱情“破裂”,好以第二次爱情取而代之,于是申请合法离婚;有的当事者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决定让两种“爱情”和平共处,大胆养情妇、“包二奶”,来个“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在这类“爱情”现象面前,法律确实显得很尴尬。法官无权诊断夫妻之间的感情究竟是“活着”还是“死亡”了;也无法判别“合法配偶”与“非法配偶”究竟谁的爱情是货真价实的。
前面已经谈到,夫妻之间的爱情或感情,属于心理层面的关系,它受双方知识文化水平、人格素质、道德意识、价值观等内在因素的影响。因此,属于爱情和感情的问题,应通过双方沟通、道德内省和心理咨询等方式来解决,法律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但法律可以用倡导性条文对道德调节的方向施加积极影响。
作为一名研究婚姻家庭的社会心理学者,我想从知识传播和心理探索的角度对爱情与婚姻的关系作一点粗浅的说明,也许可以供那些在无奈之中把感情问题诉诸于法律的当事人参考,也希望法官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多一个法律之外的角度。
古今中外,人们对爱情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以为“堕入情网”就是爱。这一误解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影响力,是因为堕入情网确实是主观体验到的一种酷似爱的感觉。当一个人堕入情网时,他或她当然就觉得“我爱她”或“她爱我”了。但这里有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堕入情网的体验首先主要来自性的欲望,只有当一个人有性动机时,才会堕入情网。为什么母亲爱孩子或兄弟姐妹之爱不会使人堕入情网呢?第二,任何堕入情网的体验都是短暂的,无论你与什么样的异性堕入情网,当激情过去之后,就会“破网而出”。这就是为什么人们通常所称的“爱情”多变,爱情的强烈性与婚姻的稳定性没有必然联系。今天,经过精心装点与粉饰的浪漫爱情,更有诸多的心理原因使其难以持久。首先,性动机本身是不专一、不稳定、不长久的一种本能欲望,召之即来呼之即去,一旦满足即告消失。浪漫爱情的主观性和虚幻性也是靠不住的。每个人按照主观的感觉去理解爱情,与恋人在一起时,仿佛天空都特别蔚蓝,阳光都特别灿烂;浪漫爱情把恋人的心理能量暂时地、强烈地激发出来,使双方都不知疲劳,不觉饥饿,不畏寒冷。那些痴迷于爱情的男女,内心不由得发出种种优美的信号,去赞颂世界上的日月星辰,觉得一切花香鸟语都因为自己的爱情而增添了魅力。浪漫爱情的这种主观性有着巨大方魔力,它常常使一对对不般配的男女结为夫妻。“情人眼里出西施”,这是浪漫爱情的虚幻性使然。当蜜月过去,夫妻长久地朝夕相处,对方那个真实的他(她)暴露无遗之......余下全文>>
请看,两位不同领域的专家如何从各自的角度谈论这个老套话题。———编者
社会学家陈一筠:人们对爱情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以为“堕入情网”就是爱。
当代男女对婚姻的期待更多是文化与心理方面,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夫妻感情。婚姻从昔日的“生育合作社”、“经济共同体”过渡到今天的“文化———心理———感情群体”,这是两性关系的巨大历史进步与文明成就。男女以感情为结婚的基础,又以“感情破裂”为离婚的理由,“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句恩格斯的名言,被广为引用。这些都表明,时代进步了,婚姻观念确实在经历着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在婚姻法修改中,人们争论得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便是所谓“第三者”、“婚外情”问题。某当初因“爱情”而结合的夫妻,其中一方后来又与另一位异性产生了新的“爱情”,进退两难之中,就索性单方宣布前一次爱情“破裂”,好以第二次爱情取而代之,于是申请合法离婚;有的当事者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决定让两种“爱情”和平共处,大胆养情妇、“包二奶”,来个“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在这类“爱情”现象面前,法律确实显得很尴尬。法官无权诊断夫妻之间的感情究竟是“活着”还是“死亡”了;也无法判别“合法配偶”与“非法配偶”究竟谁的爱情是货真价实的。
前面已经谈到,夫妻之间的爱情或感情,属于心理层面的关系,它受双方知识文化水平、人格素质、道德意识、价值观等内在因素的影响。因此,属于爱情和感情的问题,应通过双方沟通、道德内省和心理咨询等方式来解决,法律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但法律可以用倡导性条文对道德调节的方向施加积极影响。
作为一名研究婚姻家庭的社会心理学者,我想从知识传播和心理探索的角度对爱情与婚姻的关系作一点粗浅的说明,也许可以供那些在无奈之中把感情问题诉诸于法律的当事人参考,也希望法官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多一个法律之外的角度。
古今中外,人们对爱情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以为“堕入情网”就是爱。这一误解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影响力,是因为堕入情网确实是主观体验到的一种酷似爱的感觉。当一个人堕入情网时,他或她当然就觉得“我爱她”或“她爱我”了。但这里有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堕入情网的体验首先主要来自性的欲望,只有当一个人有性动机时,才会堕入情网。为什么母亲爱孩子或兄弟姐妹之爱不会使人堕入情网呢?第二,任何堕入情网的体验都是短暂的,无论你与什么样的异性堕入情网,当激情过去之后,就会“破网而出”。这就是为什么人们通常所称的“爱情”多变,爱情的强烈性与婚姻的稳定性没有必然联系。今天,经过精心装点与粉饰的浪漫爱情,更有诸多的心理原因使其难以持久。首先,性动机本身是不专一、不稳定、不长久的一种本能欲望,召之即来呼之即去,一旦满足即告消失。浪漫爱情的主观性和虚幻性也是靠不住的。每个人按照主观的感觉去理解爱情,与恋人在一起时,仿佛天空都特别蔚蓝,阳光都特别灿烂;浪漫爱情把恋人的心理能量暂时地、强烈地激发出来,使双方都不知疲劳,不觉饥饿,不畏寒冷。那些痴迷于爱情的男女,内心不由得发出种种优美的信号,去赞颂世界上的日月星辰,觉得一切花香鸟语都因为自己的爱情而增添了魅力。浪漫爱情的这种主观性有着巨大方魔力,它常常使一对对不般配的男女结为夫妻。“情人眼里出西施”,这是浪漫爱情的虚幻性使然。当蜜月过去,夫妻长久地朝夕相处,对方那个真实的他(她)暴露无遗之......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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