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认证之后作废的增值税发票 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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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6 22:22
- 提问者网友:绫月
- 2021-03-06 01:32
对方认证之后作废的增值税发票 怎么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慌
- 2021-03-06 02: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 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 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 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 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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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3-06 02:52
这种情况一般处理:
先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票为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票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
出现这类情况,购货方发票联、抵扣联不得退回给销货方。
因为出现误作废的情形,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凭证稽核系统会有处理记录,发票验旧只需要存根联(三联发票为记账联)复印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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