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与B公司同为某地著名果汁生产厂家,A 公司投入巨资,研制生产出一种新型口味的果汁配方并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果汁生产上市后大受当地消费者欢迎。为了获得该配方,B公司总经理安排其员工赵某以老乡名义与A公司果汁研发人员梁某接触,两人经常一起喝酒聚餐,一次酒醉之后,赵某趁机发问,套出了该果汁的配方,后B公司也开始生产类似产品,获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请回答以下问题;
1、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何种类型?
2、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有可能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责任,试就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形式选择一种进行评价或者两种进行比较分析,答题要求:观点明晰,语言流畅,字数不超过300字。
1,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B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2,讨论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故本案中,A公司可对B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参照《专利权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在5000元-50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同时A公司也可以主张将其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侵犯商业秘密。
金额在30 万以上就嫌涉侵犯商业秘密罪。从此点出发分析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