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违法第18条第2款第2项是什么意思呀
答案:1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5 20:30
- 提问者网友:蓝琪梦莎
- 2021-03-04 20:13
深圳市道路违法第18条第2款第2项是什么意思呀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刀戟声无边
- 2021-03-04 20:20
(2015年1月1日生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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