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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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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7 21:41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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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全部回答

逾期未办理房产证
2009年9月14日,江门市蓬江区嘉悦豪庭业主王某、何某等向江门市消委会投诉,称他们于2007年向江门市蓬江区南鸿实业发展公司购买了嘉悦豪庭房屋,由于该公司欠交土地出让金,导致至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省消委会点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就办理房产证的事项进行细致明确的约定。在出卖人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有明确的依据主张权利。
劣质复合肥致香蕉减产
2010年6月,蕉农邹某从经销商陈某的商店购买安徽产淮海复合肥60包,合计12000元,施用于自己承包种植的70亩香蕉园后,产量减少30%左右,向湛江市徐闻县消委会投诉。经检验,该产品“氮有效磷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调解,最后蕉农获得23万元的赔偿。
省消委会点评:《农业法》明确规定使用者因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宣传失误险酿群体纠纷
去年6月13日,潮州市拥有人寿保险的鹤卡会员接到信息:“6月13日15时~23时,我司联合苏宁潮州奎元店举办团购活动,凭鹤卡、邀请函或短信获300元现金券及多重好礼”。但是店方却说300元现金券的优惠需要购买3000元的东西才能兑现。
省消委会点评:相关经营者的不规范宣传是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主要原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防止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快递损坏物件赔偿太少
2010年1月6日,家住顺德容桂的凌先生将价值22175元的液晶显示屏交给当地某快递服务部寄往上海,但是货到上海后液晶屏里面的液体有渗漏。但快递服务部只愿意赔偿凌先生三倍运费的赔偿款。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快递服务部赔偿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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